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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---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验收

发布日期:2022-11-17

浏览次数:719

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区龙泉镇龙泉河七路36,中心坐标为东经120.501度,北纬36.447。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项目新增1天燃气导热油炉干燥系统用于提纯腐殖酸(用于第二期《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》);扩建年产能2000吨有机肥生产线两条(一条1000t/a液体有机肥生产线,一条1000t/a粉体有机肥生产线),扩建项目不新增建筑,液体有机肥依托原有工程“含腐植酸水溶肥(液体)”生产设备——R101R102R103R1044条生产线;粉体有机肥依托原有工程“粉体水溶肥”生产设备。

20208青岛津宜兰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《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910,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以青即环审2020195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20229月建设完成。

202210月,企业开展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,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,编制了环保验收监测方案,并委托青岛盛庆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.10.12-13对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,并按照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中对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的管理要求,编制了本验收监测报告

扩建项目不新增废水产生

扩建项目营运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天然气导热油炉烟气,投料、包装粉尘

扩建项目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,废气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;粉体有机投料、包装粉尘依托“粉体水溶肥”生产设备配套的集气系统对粉尘进行收集,收集效率≥90%,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(DA002)排放;液体有机投料粉尘依托“含腐植酸水溶肥(液体)”生产设备配套的集气系统对粉尘进行收集,收集效率≥90%,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(DA004)排放

天然气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/2374-2018)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;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9)表1“重点控制区”的排放浓度限值,颗粒物排放速率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的二级标准。

验收监测期间,无组织排放颗粒浓度物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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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---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验收

更新时间:2022-11-17 09:05:42

青岛苏贝尔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区龙泉镇龙泉河七路36,中心坐标为东经120.501度,北纬36.447。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项目新增1天燃气导热油炉干燥系统用于提纯腐殖酸(用于第二期《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》);扩建年产能2000吨有机肥生产线两条(一条1000t/a液体有机肥生产线,一条1000t/a粉体有机肥生产线),扩建项目不新增建筑,液体有机肥依托原有工程“含腐植酸水溶肥(液体)”生产设备——R101R102R103R1044条生产线;粉体有机肥依托原有工程“粉体水溶肥”生产设备。

20208青岛津宜兰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《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910,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以青即环审2020195文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20229月建设完成。

202210月,企业开展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,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资料收集,编制了环保验收监测方案,并委托青岛盛庆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.10.12-13对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,并按照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中对肥料复配及分装项目(三期)的管理要求,编制了本验收监测报告

扩建项目不新增废水产生

扩建项目营运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天然气导热油炉烟气,投料、包装粉尘

扩建项目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器,废气经1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;粉体有机投料、包装粉尘依托“粉体水溶肥”生产设备配套的集气系统对粉尘进行收集,收集效率≥90%,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(DA002)排放;液体有机投料粉尘依托“含腐植酸水溶肥(液体)”生产设备配套的集气系统对粉尘进行收集,收集效率≥90%,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(DA004)排放

天然气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/2374-2018)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;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9)表1“重点控制区”的排放浓度限值,颗粒物排放速率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的二级标准。

验收监测期间,无组织排放颗粒浓度物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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